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丰富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大激发市场活力,现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采购)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具体提交形式、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由中标人在招标(采购)人提供的形式中自行选择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二、中标人选择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的,因办理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有困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全部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置换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现金。 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所附的银行保函格式文本仅供参考,不作强制要求。保函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由招标(采购)人确认。 四、依照安徽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精神,对于2016年6月23日以后正常缴纳的保证金,中标企业要求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变更现金保证金的,经招标(采购)人书面同意,予以办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转自: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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