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2020〕2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精神,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对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再实施托管,建设、施工单位可采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以银行保函(保函示范文本见附件)、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合建〔2010〕233号、合建〔2014〕144号、合建〔2016〕11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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